一₪₪◕、許可專案名稱◕✘│: 特種裝置使用登記 ,壓力容器••╃。
二₪₪◕、設定依據◕✘│: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三₪₪◕、申請條件◕✘│:
申請特種裝置使用登記✘│,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特種裝置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證✘│,法人和其他組織出示登記證件);
(二) 特種裝置由取得許可單位設計₪₪◕、製造₪₪◕、安裝✘│,並經監督檢驗安全效能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三) 使用者有與裝置使用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持證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
(四) 有維護保養能力✘│,或者與專業維護保養單位建立了合同關係✘│,能夠及時對裝置進行維護保養;
(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各項管理制度₪₪◕、應急處理措施✘│,並能有效運轉;
(六)使用者建立了裝置安全技術檔案;
(七)使用者能夠保證特種裝置使用符合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的基本要求••╃。
具體條件見相關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術規範••╃。
四₪₪◕、實施機關◕✘│:
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局••╃。其中大型電站鍋爐₪₪◕、鐵路罐車₪₪◕、汽車罐車₪₪◕、客運索道的使用登記可以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實施••╃。
五₪₪◕、登記程式◕✘│:
特種裝置使用登記包括申請₪₪◕、受理₪₪◕、審批₪₪◕、發證等程式◕✘│:
(一)申請
特種裝置使用者填寫特種裝置登記表₪₪◕、登記卡(從相關網站下載✘│,一式二份)✘│,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證明覆印件;
2.特種裝置出廠₪₪◕、安裝資料₪₪◕、監督檢驗證書;
3.有關規章制度的目錄;
4.持證作業人員名錄;
5.安全技術規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裝置登記表上籤署意見並交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登記書••╃。
(三)審批₪₪◕、發證
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或者其他有關登記證件₪₪◕、牌照;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具體的使用登記程式見相應裝置的使用登記辦法₪₪◕、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
六₪₪◕、期限◕✘│:
(一)登記機關接到使用登記有關材料後✘│,能夠當場稽核的應當當場稽核✘│,符合規定的當場辦理使用登記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審查登記₪₪◕、辦理使用登記證一般應當在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一次登記數量多的可以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變更₪₪◕、報廢◕✘│:
(一)特種裝置安全狀況發生變化₪₪◕、長期停用₪₪◕、移裝或者過戶的✘│,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八₪₪◕、收費依據◕✘│: 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壓力容器